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实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全面管理,严苛实施质量掌控责任制,充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和成果的质量实行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审查、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积极开展耗资咨询业务时均需实施本掌控规程。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耗资咨询企业开具耗资咨询成果,实施逐层审查制,由专业咨询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方可开具咨询成果。
第五条若项目负责人同时作为专业咨询员的,二级审查由公司负责人许可其他项目负责人兼任;若项目负责人同时作为技术负责人的,三级审核由公司负责人许可其他项目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各级审查人员应该按照以下基本拒绝审查咨询工作底稿: 1.严苛按照规定的各级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展开审查; 2.作好审查记录,对不存在问题或疑惑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做出审查结论; 3.签订审查人姓名和审查日期; 4.敦促前一级审查人员及时改动、完备工作底稿。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掌控流程单应在三级审核完,并证实早已改动、完备后,和咨询成果文件一起按发文流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发给。
无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掌控流程单或流程单上二、三级审核意见并未实施的,不准不得开具咨询成果文件。 第三章审查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专业咨询员是指分担咨询项目编导的具备造价员或造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咨询员已完成咨询项目后,应付本人递交的可行性成果展开自校,并对可行性成果的质量负责管理。 第九条自校的主要内容还包括: 1.否已完成了咨询项目的计划规定的全部咨询内容和超过规定深度; 2.项目咨询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定额、计算出来方式、价格等依据否准确、合理; 3.咨询过程中构成的记录、会议记要、核查等文件否现实、充份和有效地; 4.对咨询项目中经常出现的简单事项、根本性分歧、投资风险因素以及对咨询结果有根本性影响的问题,可行性成果否有解释分析,辨别和结论否准确,理由否充裕; 5.数据提到、数据计算出来、数据调整、数据评估、数据汇总否精确; 6.可行性结果阐释否原始完全一致、明晰,否符合用于拒绝。 第十条专业咨询员对本人已完成的可行性成果自校证实自性项和错误后,填上《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掌控流程单》,将决事项和必须呈交上一级审核人员重点审核的问题在流程表格意见栏中解释。不应解释而说明的,专业咨询员胜必要责任。
第十一条专业咨询员不应将可行性成果、技术文件、涉及附件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掌控光阴单》递交项目负责人审核。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是指受本单位的委派和许可,具备与咨询项目涉及专业知识及水平,需要胜任本项目咨询工作,负责管理咨询项目的遵守,主持人项目咨询业务工作的登记耗资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分担对专业咨询员递交的专业成果审查职责,对整个项目的咨询质量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各专业的可行性成果否已完成了咨询合约誓约的全部内容,其深度否超过合约拒绝和符合用于拒绝; 2.咨询过程否按规定的程序展开,咨询方法运用否合理,递交的技术文件和涉及文件否齐全、有效地; 3.可行性成果使用的各种规范、技术经济标准、经济参数、计算出来分析公式、计价依据否准确、完全一致; 4.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和数据间、有所不同专业间的相互关系; 5.理解有关当事人对可行性结果的分歧意见及其产生原因,对分歧意见展开分析、辨别和自由选择; 6.可行性成果格式否规范,技术文件和涉及附件否原始,阐释否缜密、明晰; 7.对《耗资咨询成果质量掌控流程单》自校意见展开审核或明确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找到可行性成果有不精确、不原始、不可信或错误之处,不应在流程单审查记录表中记录审查意见。并在意见栏中亲笔签名后将流程单回到专业咨询员,敦促专业咨询员改动、完备。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审查证实专业咨询员改动完备后咨询成果正确性后,将决事项和必须呈交上一级审核人员重点审查的问题在流程表格意见栏中记录、亲笔签名。
不应解释而说明的,项目负责人胜必要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将咨询成果文件、技术文件、涉及附件和《耗资咨询成果质量掌控光阴表格》递交技术负责人审核。
第十七条技术负责人是指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设置的,领导咨询单位技术工作的专职登记耗资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不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管理对本单位开具的咨询成果质量分担最后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技术负责人审核主要内容: 1.审查咨询成果否经过项目负责人详尽审查; 2.项目负责人对可行性成果展开的调整、缺失、补足否合理和精确; 3.对可行性研究和投资评估咨询项目中的投资风险因素及其潜在风险区域否充分考虑并展开重点审查; 4.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对当事人分歧意见较小的结论意见展开重点审核; 5.项目负责人在流程表中呈交审查的重点问题及处理意见否合理; 6.对决事项做出技术决策; 7.咨询报告书结论否客观、公正,阐释否缜密、明晰,否符合委托合同誓约的拒绝; 8.对咨询成果有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否不予充分考虑,否有回避措施。 第十九条技术负责人如找到报告书草稿及涉及文件有不精确、不原始、不可信或错误之处,不应批示和敦促项目负责人不予改动、补足和完备。适当时可开会项目咨询人员共同商定高院意见。
第二十条技术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员对咨询成果不存在较小分歧意见的,由本单位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展开商定。 第二十一条技术负责人签订高院意见后,将咨询成果文件、技术文件和涉及附件递交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许可委托人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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